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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科发[1997]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的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赣战略,增加党政领导推进科技进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把我省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8]52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并分年度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责任目标
  (一)地市县党政班子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紧迫感受、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市)、县(市、区)要在2000年5月1日之前成立科教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各地市县党委、政府都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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