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 [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