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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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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05〕8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6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系统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05)63号),经州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作好我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以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运输需求为前提,以综合治理和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重点,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保持和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到2005年底,力争我州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内,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得到更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治超经费,认真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宣传、工商、质监、安监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落实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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