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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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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提高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计划管理
  1、计划分类
  省级科技计划分为四大类:
  (1)科学技术研究类计划,包括:
  ①省自然(青年)科学基金计划;
  ②省科技攻关计划;
  ③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
  (2)科技成果产业化类计划,包括:
  ①省星火计划;
  ②省火炬计划(含高新技术试点示范工程专项);
  ③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④省重点产品计划。
  (3)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类计划,包括:
  ①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4)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包括:
  ①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
  ③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计划。
  2、计划项目分类
  省级科技计划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计划项目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大致按以下标准划分:
  研究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预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产业化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以上,项目完成后,其经济效益应达到年新增利税200万元以上。
  研究类计划的重大项目,其预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具有很好的产业化前景。
  产业化类计划的重大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项目完成后,其经济效益应达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列入各类国家经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推荐列为相应的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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