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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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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4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需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在10月底前得到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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