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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商品房产权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厦府办[2002]169号)精神,现对因开发商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造成已购商品房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二、符合以上情形的已购商品房,其所在建设项目已经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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