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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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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4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相关衔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闽政(2005)17号

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更好地发挥福州省会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厦门经济特区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48项省级审批事项(见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后,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省直有关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主动靠前服务,继续做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予以下放,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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