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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省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二、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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