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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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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我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受益和安稳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关于做好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审和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函规字(200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77)精神,本着上下对口、协同配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的产业领域包括:
  (一)农副产品加工和种植养殖业;
  (二)旅游业;
  (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现代制药业;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
  (五)市场体系、劳动力培训以及社会化服务等服务业;
  (六)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可于每年1月10日、6月30日前分两批申报产业基金项目;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分两批向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产业基金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产业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定期、不定期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和市级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上报产业基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和储备工作,汇总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库区产业基金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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