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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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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整体合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本着“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的原则,现就加强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确保各项职能真正到位,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展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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