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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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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推进我省财政奋力崛起,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县乡财政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和乡财县管改革,县乡财政运行状况渐趋好转,财政管理逐步规范,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我省县域经济基础还不够雄厚,发展不够平衡,财政刚性支出压力较大,历史债务包袱较重,不少县乡财政仍较困难。这已成为困扰我省财政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成为制约我省财政奋力崛起的重要因素。
  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夯实我省财政奋力崛起基础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新一轮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全省财政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中央实施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政策,为我省全面振兴县乡财政提供了政策支撑;我省推行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公共财政支出等改革,进一步理顺了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县乡财政振兴具备了体制保障和管理基础;县乡广大干部群众人心思进,认识统一,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这些都为全面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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