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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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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及水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一)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2.发生人员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4.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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