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及水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一)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2.发生人员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4.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