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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13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04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通知》(市政(2004)101号),对全市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作了部署。大部分县、区和市直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2004)101号文件精神,已启动修志工作,落实了机构、人员和经费,并着手收集资料。但也有一些县、区和市直部门尚未开展工作。为确保全市按时按质完成修志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桂林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督查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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