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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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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市、县(市、区),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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