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供热秩序的通知 长府发〔2005〕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秩序,加强城区供热保障工作,推动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供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冬季供热工作,继续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 二、2005-2006年职工热费仍按现行热费负担办法执行,驻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抓紧筹措和按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