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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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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29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乳制品是我区的支柱产业,规范乳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我区农牧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组织协调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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