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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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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5)9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并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做好并轨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注重并轨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状况,采取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中心人员的摸底调查情况。市政府决定,用一年半时间完成我市并轨工作。2005年确保完成60%,力争完成80%。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轨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单位可与国有企业改制同步进行,条件不成熟的,并轨工作可采取两步走的办法。首先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即让目前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与政府解除中心关系协议出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待企业改制时,按我市企业改制政策一并进行。
  三、并轨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实施并轨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截止2005年6月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调查核实,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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