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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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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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