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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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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物处置行为,加强公物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物拍卖工作
进一步规范完善公物处置行为,实行公物处理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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