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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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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物处置行为,加强公物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公物拍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物拍卖工作
  进一步规范完善公物处置行为,实行公物处理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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