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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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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做到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又有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要求

  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合理使用国家下达的农地转用年度计划,是及时优先解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产业集聚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合法用地、集约用地、科学用地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江西经济实力、实现富民兴赣目标的重大举措。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排序和土地使用计划指标的确认。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机制规范有序进行,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组织形式

  受省政府委托,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召集,省政府负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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