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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药监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解决 “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过程中,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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