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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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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5]11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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