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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200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 根据浦政(2004)17号《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一年来的实际施行情况,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对该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补充。现将修改后的《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重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浦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其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构筑物),概算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工程,概算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采购与安装、消防、智能化、园林绿化、建筑装修、土石方等专业工程,以及概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修缮、装饰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发包。
  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的监理也应实行招标发包。
  外商投资、合作股份制企业、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业主自行确定,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经县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项目发包人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监管办)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平台,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发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施工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县招投标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齐备;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还需具备经县建设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书;
  (三)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已完成,房屋和障碍物已拆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自行办理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要求在招标申请的同时,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人数及要求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提前招标的,必须经县招投标监管办审核后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组织资格预审联席会议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县招投标监管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下述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县招投标监管办审核、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不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时间要求紧迫且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
  (四)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五)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招投标监管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联席会议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六)发放(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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