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05〕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民族工作紧密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际,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这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政府等46个单位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程云伟等54名同志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省各族人民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辽宁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