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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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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环〔2005〕28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


  为加强对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需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不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无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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