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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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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5]14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小矿数量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二)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优势勘查单位、矿业集团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开发,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矿业企业集中。鼓励矿产风险勘查。建立统一集中的地质勘查资金,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坚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限制条件;擅自处置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招商引资;参与办矿和从事矿业权经营。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四)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尽快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五)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我省主要矿产的资源形势和保障能力的研究,积极探索对矿业权设置和部分矿产开采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途径和方法。定期编制和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导目录,对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勘查和开采作出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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