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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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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坚决整顿关闭我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顿和关闭的内容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立即停产整顿。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 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 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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