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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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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1、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对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不服,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
  3、省政府等领导机关转交的劳动保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4、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门需要省厅参与处理的涉及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职责划分
  1、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工作;
  2、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内容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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