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责任,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八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桥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有使用单位的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开发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的整洁。 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