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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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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办发〔2005〕19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要求,现将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制
 
  (一)各县区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保山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继续坚持辖区范围内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各治超站点要坚持站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站长要加强向当地治超办的请示汇报,并负责协调好当地交通、公路、公安、宣传、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运政等部门关系。各治超站点应坚持治超工作的原则,规范治超工作行为,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市治超办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各治超站长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从而形成良好的治超站点运行机制。
  (三)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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