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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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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以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110元为基数,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上线(预警线)为增长16.5%,下线为增长5.5%。生产经营较困难、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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