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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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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控制乡村新增不良债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乡村发生新增不良债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特别是自去年以来,在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积极化解乡村债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市乡村债务负担仍然较重,且部分地方呈现继续增长的趋势。乡村不良债务的增加,将直接影响乡村两级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地方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乡村发生新增不良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摸清底子,锁定旧债,控制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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