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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步伐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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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5〕166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步伐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5〕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工作的不断深入,遗留问题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相对较易解决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剩下的都是一些涉及遗留问题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楼盘,如果没有新措施,该项工作难以继续有效推进;二是目前发证工作中碰到的难题按现行的规定和程序是难以解决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协作和配合。为了维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解决多年来遗留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  一、关于《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以下简称《若干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若干决定》的执行期限问题。

  市政府于2003年1月7日下发的《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汕府[2003]3号),是解决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执行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考虑到今年由于市规划、国土和房产管理机构调整而延误一定时间,目前市区仍有8000多套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未解决,为此,将《若干决定》执行期限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若干决定》中关于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问题。

  《若干决定》第一条规定,“凡在1999年6月11日前市区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并销售或转让的下列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处理,适用本决定”,其中,对“已发生违法建设并已销售或转让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理解,考虑到《若干决定》处理的遗留问题并非针对单独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因此,对违法建设的整体建筑存在着部分属1999年6月11日前已销售或转让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整体建筑中的所有商品房和私建合建房的处理均可适用《若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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