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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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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
藏政发[2005]4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矿山企业的砂金开采能力和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多以引进技术设备或联合开采的名义将矿山分割承包给区外采金人员开采。近年来,区外采金人员不断涌入,有的采用掠夺性、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滥采乱挖,破坏了矿产资源、草场和生态环境,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矿区社会稳定。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22日常务会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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