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吕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居住用房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获取收益的行为。房屋租赁亦包括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市建设、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纪监、综治、建设、税务、物价、安检、煤炭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乡镇村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属违法建筑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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