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胸腺肽价格按本市现行最高零售价制定,以20mg冻干粉最高零售价12元为代表品按照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附件1)。同时取消北京市胸腺肽单独定价,均按统一价格执行。 二、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22种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我委依据差比价规则,补充公布本市最高零售价格。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 四、各附表中,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按塑料瓶加2元、软袋不区分材质均加4元执行。 五、凡涉及本通知所公布头孢呋辛等22种通用名的药品,以前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本通知中未公布的不同剂型规格,须经我委重新核定并公布,方可在本市销售。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降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管,采取切实措施,做到各医疗机构销售降价药品的数量不能因降价而发生明显变化。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胸腺肽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类别 医保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357 胸腺肽 注射剂 5mg,冻干粉 瓶 4.2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瓶 7.1 注射剂 20mg,冻干粉 瓶 12 注射剂 30mg,冻干粉 瓶 16.4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瓶 20 注射剂 50mg,冻干粉 瓶 24.2 注射剂 60mg,冻干粉 瓶 27.8 注射剂 80mg,冻干粉 瓶 34.7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瓶 41.1 注射剂 5mg/2ml 瓶 3.1 注射剂 10mg/2ml 瓶 4 注射剂 20mg/2ml 瓶 9 注射剂 30mg/5ml 瓶 13 注射剂 40mg/5ml 瓶 15.3 注射剂 50mg/5ml 瓶 18.2 注射剂 60mg/10ml 瓶 20.9 注射剂 60mg/250ml 瓶 33 注射剂 70mg/10ml 瓶 23.5 注射剂 80mg/10ml 瓶 26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43.1 附件2: 北京市1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类别 医保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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