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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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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5]93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05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同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搞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实现我市煤矿“两杜绝、一减少”的目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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