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推动我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充分发挥典型先行示范作用,在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11个县(市、区)为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以下统称示范县)、15个部门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领导 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加强领导和重点指导,并作为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负起责任,把示范县、示范单位作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联络点,指导督促其不断完善制度,加大推进力度,做好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指导,总结推广其经验,推动本系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