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港口服务市场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上海港范围内(包括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包括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用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船舶港口服务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市港口局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地点: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一楼,联系电话:63296000)。 二、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市港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遵守港口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核准的范围依法经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附件: 申请船舶港口服务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岸电供应 ┌──┬───────────────────────────┬─────────┐ │序号│ 资 料 名 称 │ 备 注 │ ├──┼───────────────────────────┼─────────┤ │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一份(附电子文档) │ ├──┼───────────────────────────┼─────────┤ │ 2 │相关办公用房、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一份 │ ├──┼───────────────────────────┼─────────┤ │ 3 │(1)港口设施产权单位应提供: │ 复印件一份 │ │ │①有关港口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件; │ │ │ │②有关港口设施技术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 │ │ │ │图、主要立面、剖面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 │ │ │ │③有关港口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 │ │ │ │议纪要,环保、消防、质监部门验收意见)。 │ │ │ │(2)租赁港口设施、船舶的单位,应提供租赁协议、合同。 │ │ ├──┼───────────────────────────┼─────────┤ │ 4 │港口经营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表。 │一份(附电子文档) │ ├──┼───────────────────────────┼─────────┤ │ 5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复印件一份(附电子 │ │ │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文档) │ ├──┼───────────────────────────┼─────────┤ │ 6 │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供市│ 复印件一份 │ │ │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 │ ├──┼───────────────────────────┼─────────┤ │ 7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 复印件一份 │ ├──┼───────────────────────────┼─────────┤ │ 8 │岸电供应技术说明。 │ 复印件一份 │ └──┴───────────────────────────┴─────────┘ 二、燃物料供应 ┌──┬───────────────────────────┬─────────┐ │序号│ 资 料 名 称 │ 备 注 │ ├──┼───────────────────────────┼─────────┤ │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一份(附电子文档) │ ├──┼───────────────────────────┼─────────┤ │ 2 │相关办公用房、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一份 │ ├──┼───────────────────────────┼─────────┤ │序号│ 资 料 名 称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