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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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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严格确定执法责任
  县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要提出由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于2005年11月底之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于2005年底前依法完成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06年1月底前在政府公报、网站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等载体上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该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30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年度公布。
  各级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法定职权和职责确定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梳理应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综合执法的依据,层层分解执法职权和职责,切实做到规范执法,责权统一,不越权,不失职。
  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运作
  有立法权的地区,可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省政府将在修订完善现有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同时,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管理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工作。省政府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点工作,评查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查标准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发布。
  三、加强评议考核,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县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由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双重管理的部门,省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考评。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评议意见。从2006年起,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作为依法行政情况考核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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