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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于今年3月15日颁布了《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好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多样性。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防雷减灾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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