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7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年到位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县级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 通过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县级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县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县级司法机关正常运转。 (二)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县级司法机关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政法补助专款等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县际实际的县级司法机关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司法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县级司法机关装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4.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县级司法机关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等专款应整合使用,统筹安排。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向县级司法机关倾斜。 二、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县级司法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县司法机关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县级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县级司法机关完善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