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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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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襄建〔2005〕138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建筑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其中,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为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指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为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依法监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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