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出租汽车管理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内出租车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城市客运秩序,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内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出租车是指已取得经营权在县城规划区营运(五座内轿车)的的士车。 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区内出租汽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有关规定审批和审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二)负责拟定县城区客运车发展规划,实行城乡客运发展一体化,统一规划安排,统一规范管理。 (三)负责处理出租车经营者、乘客的投诉和举报,对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查处出租车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四)督促企业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经营行为,做到遵章守纪,规范行为、优质服务。 (五)配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出租车道路安全管理。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开业 停业 变更 歇业 第五条 凡已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持出租车经营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营运证,再到县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