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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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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10-0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这些建设项目有的没有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有的没有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违章建筑屡见不鲜,极大地危害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有的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而直接排污入河,有的取砂、取水随心所欲。为进一步规范涉河、涉水活动,根据《行政许可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就加强我县水行政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1、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各地在河道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开发利用水资源(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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