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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推进小城镇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关于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01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金山区推进小城镇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关于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为进一步维护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区实际,对征地养老人员(不含《暂行办法》实施后选择征地养老的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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