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税系统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服务,确保我市各级国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实施税务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系统各级国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行政行为中发生过错的行政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行为过错,是指被投诉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以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给税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公正、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投诉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局分别成立行政投诉受理办公室,成员由监察、人事、政策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兼任,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行政投诉受理办公室设立专门投诉箱,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网址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六条 行政投诉受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管辖范围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对《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发放、收集、统计、处理、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对上级及当地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交办的行政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负责将行政投诉的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 (五)负责对下一级行政投诉受理办公室办理行政投诉的情况进行督办、监督、指导; (六)负责定期综合汇总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的情况,研究和分析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向局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