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254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作出《〈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 附件1: 《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修改补充为: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假释的基本条件,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从严假释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满六十五周岁,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者立功以上奖励的;满七十周岁的。 “(二)残疾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系不可逆转的双目失明、肢体瘫痪、四肢截肢二只以上、其他因残疾生活不能长期自理的(均不含自伤致残)。 “(三)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现不满二十周岁,有就读学校,罪犯的亲属、学校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的。 “(四)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除外),防卫过当犯罪的罪犯,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性罪犯,原判刑罚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者立功以上奖励的;原判刑罚执行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可以提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