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5〕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物价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物价、财政、地税、审计、工商、农业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