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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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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5〕31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5〕311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地补偿用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费用实行包干。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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